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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1-15 12:39:00 作者:世纪久海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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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及地方政府的规定,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,在项目选址、设计阶段,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,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,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。
——检验依据——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部分:物理因素GB/T18204.1-2013》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:化学污染GB/T18204.2-2013》
——检验项目——
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噪声、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CO、甲醛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
卫生管理
第五条
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,对所属经营单位(包括个体经营者,下同)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,并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第六条
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,建立卫生责任制度,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。
第七条
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,持有“健康合格证”方能从事本职工作。患有痢疾、shanghan、病毒性ganyan、活动期feijiehe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,zhiyu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。
第八条
除公园、体育场(馆)、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,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‘卫生许可证’。‘卫生许可证’两年复核一次。
第九条
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,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,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。
公共卫生检测
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
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
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
public places
(gb/t17220-1998)
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
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。
2 名词、术语
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,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。
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,评价其卫生状况,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,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,促使巩固提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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