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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5-09 06:29:00 作者:世纪久海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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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及地方政府的规定,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,在项目选址、设计阶段,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,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,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。
——检验依据——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部分:物理因素GB/T18204.1-2013》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:化学污染GB/T18204.2-2013》
——检验项目——
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噪声、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CO、甲醛
公共卫生检测
5 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样本量要求
公共用品用具的监测样本量按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3%~5%抽取。当某类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足30件时,此类物品采样数量至少应为1件。
6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
6.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,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、计划安排、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、记录填写等,以确保工作质量。
6.2现场采样前,应详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,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,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。
6.3 每件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,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。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。
6.4 采样的流量于每次采集样品时,应设空白对照,采平行样。
6.5 使用化学法现场采集样品时,应设空白对照,采平行样。
6.6 微生物采样应无菌操作。采样用具,如采样器皿、试管、广口瓶、剪子等,应经灭菌处理,无菌保存。


4 卫生用品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
4.1 采样
4.1.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。
4.1.2 采样用具,如采样器、试管、广口瓶、剪子等,必须经灭菌。 4.1.3 采样方法
4.1.3.1 涂抹法: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(管内10m1)后涂抹用品、用具,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,及时送检培养。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。 4.1.3.2戳印法:将溶化并冷至50-55℃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戳印平皿内(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-3mm),每皿约10m1,待凝固后盖上皿盖(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),翻转平皿在4℃下保存备用。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,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,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。将被检物(被罩、枕中等)放平,再将皿盖打开,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-4秒钟,取下平皿,盖上皿盖,送37℃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。
4.1.3.3 无菌滤纸斑贴法: 4.2 采样数量:
采集公共卫生用品、用具样品的数量,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%计算。对各类卫生用品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,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.3采样部位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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